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需要偿还嘛
导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救助基金垫付后管理机构拥有追偿权。这包括在以下三种情况:
1.抢救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
2.肇事车辆未参保;
3.肇事车辆逃逸。
对于超出保险范围的抢救费用、未投保或肇事逃逸的情形,救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责任方追回费用。
垫付的具体流程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确保及时救治。
1.抢救费用的垫付要求公安交管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后者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
2.丧葬费垫付则需受害人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审核通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垫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特别强调,医疗机构必须即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
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是依法进行的。一旦救助基金垫付了费用,便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处理无主遗体或无法确认身份者的情况也有明确规定,确保了基金垫付后的资金回笼。
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确保了救助基金的可持续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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