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是否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导读:
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符合条件一般都是可以跟对方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符合条件可以。无过错配偶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特别要注意的是,此类请求权,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比如,丈夫知道妻子有过婚外情,为进行报复,丈夫公然与他人同居。若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就不能因妻子曾经的过错,来折抵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当然,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比如,因丈夫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与人通奸,那么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下五种情形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此起诉;
5.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不成时,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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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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