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法律条文
导读: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条文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消极权能: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规定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情形。
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进行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2.肖像是一种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反映出来的,能够被识别的自然人外部形象。
3.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只能由肖像权人自己行使,不能转让或继承。
4.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权、使用权、公开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些情形构成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边界,为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提供了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情形允许在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肖像,但仍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不得恶意侵害或滥用他人的肖像。
同时,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也应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肖像权的合理行使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你对肖像权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提问,我们将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解答。保护肖像权,从了解开始。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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