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导读:
损失赔偿的计算应当按照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损失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赔偿金、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车辆停运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害费的赔偿。
(一)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三)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七)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八)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九)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十)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十一)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二)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三)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十四)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了以下四点: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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