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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19 15:26:17 人浏览

导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需要政府以金额的方式支付给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从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出让金的多少是可以进行商量的,同时双方是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等,从而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需要政府以金额的方式支付给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从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出让金的多少是可以进行商量的,同时双方是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等,从而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什么

  土地出让金仅针对国有土地,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标准吗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部分地区)。

  (三)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五)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三、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多少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都是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进行支付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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