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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9-15 13:44: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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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双方发生纠纷无法解决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进行诉讼。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时十分常见的。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们都知道,双方发生纠纷无法解决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进行诉讼。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时十分常见的。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但其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故单独作为一类案由。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故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代理包括哪些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任代理

  (一)法定代理

  法律上为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发生,不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思决定,而是以亲权或监护权为基础,由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处于相同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法定代理权由于被代理人成年、解除监护、代理人丧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灭。

  (二)指定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法律规定由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制度。被法院指定的代理人,称为指定代理人或特别代理人。这种代理权的发生基于法院的指定。指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与法定代理人的地位相同,但不得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为诉讼行为时,指定代理人应当脱离诉讼,代理权即行消灭。

  (四)委任代理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委托的代理。这种诉讼代理人称为委任代理人。因这种代理权是由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的,所以又称意定代理。委任代理是一项范围广泛、应用普遍的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他的近亲属、律师担任委任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委任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任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但是在离婚案件中,确定离婚与否,必须当事人本人表达意志,不能授权由委任代理人决定。委任代理人的代理权,因诉讼终结、解除或辞去委任、代理人丧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灭。委任代理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报告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里呢?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在发生民间纠纷时,最好是双方协商解除,无法解决的,依据法律的规定。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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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明确;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代位权的行使就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被提起之后首先就必须确定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
  •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包括:1、是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2、是管理权还是形成权;3、是否为代理权。《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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