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形
导读:
我国宪法规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同与自然人的基本权利,自然人享有人身权,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那么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3]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名称权的转让,即指将名称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名称权的受让人,受让之后,原名称权人丧失名称权。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总而言之,名称权是与姓名权不一样的权利,其主体并不包括自然人,只有企业、单位等才享有名称权。所以名称权是企业法人等组织重要的一项财产权。
第一种是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双方当事人依名称使用达成协议,准许名称权受让人部分使用该名称,即成立名称使用权部分让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
第二种是名称权让与。名称权让与是名称权人将其享有的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其效力是受让人成为该名称权的主体,出让人丧失名称权。名称权受让人承受名称权后,得继续使用该名称,并成为名称权人。
第三种是名称权继承。名称权虽然不是无体财产权,但却具有某些无体财产权的性质。
我国规定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形,有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使用名称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相信大家都知道姓名对一个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东西,人们可以通过姓名与社会产生连结,公司也可以通过企业名称与外界进行商业交往,那么侵害公司的名称权,对方是否需要赔偿损
核心内容:名称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权利。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非法干涉企业转
谈对企业名称权的司法保护——对江苏中原世创公司与盐城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名称权纠纷案的评析[案情]2007年9月11日,《盐城晚报》C32版、《江南时报》20
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1、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苏富比拍卖行诉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赔
特别授权代理的意思是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与之相对的是一般授权。当事人的授权书中应当载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