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法律分类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都是从事着租凭的工作的,那么他们就经常能接触到承租人,那么承租人的法律分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承租人的法律分类:
1.公房承租人与私房承租人;
2.住房承租人与非住房承租人;
3.执行政府定价房租标准的承租人及自行协商定价的承租人;
4.政策原因形成的承租人与市场原因形成的承租人;
5.单一承租人与共同承租人;
6.居改非的承租人与非改居的承租人。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其主要合同义务为:
(一)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
(三)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处理上如租赁期限未满的,则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权,拆迁人应该寻找周转房予以安置过渡。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该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应保持,但租赁合同因原房屋被拆迁也应作相应修改。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无条件迁让,并承担拒迁的法律责任。如未定租赁期限的,应当确定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责令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协约一定租赁期限。如协约不成,被拆迁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院一般应当准许。但承租人确无腾房条件的,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判令拆迁人对承担人进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据承租房屋价格的实际情况,付给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在签署关于租赁合同的时候是需要注意里面的内容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承租人的法律分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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