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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01 10:39:53 人浏览

导读:

我国对情事变更原则有所规定,满足法律规定条件可以使用情事变更原则,必须要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发生,必须要在合同成立后才可适用。那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对情事变更原则有所规定, 满足法律规定条件可以使用情事变更原则,必须要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发生,必须要在合同成立后才可适用。那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二、情事变更原则同相关法律规则的辨析

  (一)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

  可见,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区别如下: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由于重大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的社会事件的发生而造成,后者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事的变化而引起的。履行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后者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适用范围不同,前者既可适用于契约关系,又可适用于侵权关系;后者仅适用于契约关系。

  (二)情事变更原则与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并在其中实施民事行为时,一定要使其他有关当事人与自己在相互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依台湾学者林荣耀先生的看法,在发生情事变更情况下,若绝对无限制的严守契约,势必有违诚信原则。而法律自身又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这两种相反的性能,就稳定性而言,契约应严守;就适应性而言,应承认情事变更原则。具体来说二者的区别是:诚信原则为法律的最高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仅作为例外的救助方;诚信原则较情事变更原则,为上位概念,即情事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适用。“诚信原则过于笼统,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宽严不一的情况,从而动摇信守约定原则。当有可能制定比较具体的法律规范时,还是应尽可能地制定和适用这种具体的规范,而情事变更原则被作为堵塞法律漏洞或矫正可能带来不公正后果的法律规范的作用的最后手段。”

  (三)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

  《合同法》之所以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情事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难于区分。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可能遇到的并应当承担的正常损失。它同情事变更有如下区别:性质不同,前者为正常风险;后者为意外风险。预见程度不同,商业风险通常是应当预见到的,而情事的变更通常并不能够预见。在过失的有无方面不同,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故此可以说当事人对此存有过失;而情事变更由于不具有可预见性,因而不存在过失问题。

  当然,对于如何判断是情事变更或商业风险,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地考察。如果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承担的合理的商业风险。而且由于价格变化不大,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并不严重,也不必要运用情事变更。否则,将会导致情事变更原则的滥用,使交易当事人免除了其应负的商业风险,合同必须严守的规则也受到了破坏,这对于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维护是极不为利的。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判例一般并不轻易承认情事变更,如买卖合同中,价格上涨了六倍,但日本最高裁判所仍然不承认是情事变更,因为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这些都是合理的,是当事人应当预见的或必然承担的风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能够单纯地从价格的涨落判断是商业风险还是情事变更,有的场合涨价很多可能仍属商业风险,而有的场合,价格在别人看来不太剧烈的波动,对于当事人来说却可能已经构成致命的打击,则应认定为情事变更。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合同以外的社会背景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严重导致双方利益不公平的现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所谓的变更合同,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对合同履行价款、时间、方式等方面的调整,来重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比如,将原本200元/吨的价格上调至400元/吨。所谓的终止合同,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查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合同内容,仍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只能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律师建议,在实践当中,不要轻易引用这样条款,因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认定情势变更时的标准相当严格;如果引用不当,不但会导致自己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还可能面临构成违约的风险。

  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是当事人无法预料到的情况,而且所发生的事实不能归责于当事人来承担。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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