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区别
导读:
在产生借贷关系时,难免就会要提供担保,其中,质押与抵押都属于提供担保的方式,双方都要签订担保合同。那么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标的不同:质押合同的合同标的为动产或者是权利,而抵押合同的合同标的为不动产和动产。
(二)合同生效日期不同:按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押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三)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属对象不同:抵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不归债务人占有;质押合同担保期限内担保物归质权人占有。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合同经过公证以后具有证据效力这是毫无疑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所以可知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而且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关于公证机关是否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法理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意见。从理论方面分析来看,抵押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亦不具备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公证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债权合同。从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从内容上看,抵押合同也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也就是说,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亦同。
但是在实践中,是否认定强制执行效力的做法不同,例如,2006年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个相关案件作出裁定对此作出明确裁决,抵押合同不属于可签发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范围。再如200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开发公司的部分房产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清偿了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该案执行完毕。
两者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不一样的,质押一般需要转移交付,对于不动产的抵押,还需要办理登记。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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