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登记结婚的情况说明原因
导读: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规定,我国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婚姻的正常状况,保护社会稳定,那么不能登记结婚的情况说明原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一)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三)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四)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恢复承认了事实婚姻,即两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补办登记,领取结婚证。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我国《民法典》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具体是什么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一般是指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多种,如双方不是出于自愿结婚,一方双方已经有配偶的情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进行结婚等等情况。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能登记结婚的情况说明原因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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