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要怎么填
导读: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填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是确保案件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清单的填写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和要求,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1.需要明确证据的类型和来源。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2.要对证据进行逐一编号和分类。编号有助于清晰地呈现证据的顺序和逻辑关系,而分类则有助于区分不同类型的证据,便于仲裁庭进行审查。
3.还需要简要说明每个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这有助于仲裁庭理解证据的背景和关联性,从而更准确地评估证据的证明力。
4.需要注意的是,证据清单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清单,逾期提交可能会影响证据的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规则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如何提供和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在特定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
在举证过程中:
1.证据应当是合法取得的,并能客观证明相关的事实。
2.当事人应提供原件或原物作为证据,如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
3.外文书证或外文资料作为证据的,应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中文译本。
4.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一式二份,并对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列明证据清单。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5.仲裁委根据案情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6.对于证据较多、复杂疑难案件或经当事人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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