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抵销名词解释
导读:
在双方互负债务时,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进行债的抵消,抵消在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为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那么债的抵销名词解释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的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因其相互抵充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同归消灭。抵销作为民商法上债消灭的一种原因和重要制度,为各国立法所肯认,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中,就定金、破产企业债权、合同之债的抵销作了相应的规定,形成了我国抵销制度立法的基本架构。
抵销首先方便了当事人。当事人间相互占有同种类的义务,本应各自履行、清偿而使债归于消灭。通过抵销,可以不必各自履行而达到目的,十分便利。其次有担保的作用。二人互负债务,若一人资产状况恶化、甚至破产,双方交换履行时,另一方的债权必难实现。实行抵销,则可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抵销,就其发生的根据而言,可分为合意抵销和法律上的抵销。前者是由互负债务的债务人经合意而发生的抵销,后者是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就抵销发生的规范基础而言,又可分为民法上的抵销和破产法上的抵销。后者仅因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故也属于法律上的抵销。
债权依其性质为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抵销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故诉讼时效因此而有所不同。在法定抵销场合,为双方的债权均届满时不得抵销;一方债权届满时而另一方债权时效未届满是否得抵销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当主动债权时效届满而受动债权时效未届满时不得抵销;主动债权时效未届满而受动债权时效届满可为抵销。
上述双方时效届满均放弃时效利益的或主动债权时效届满受动债权放弃时效利益的抵销,应为合意抵销,不能发生法定抵销的效果。在合意抵销场合,无论时效是否届满,均依当事人的合意,合意一经成立便产生债的抵销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得以时效届满而反悔,其应为放弃时效利益而抵销。
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销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或被动债权。
(一)抵消的种类--抵销可分为法定(单方)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1、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1)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2)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3)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2、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一般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用于抵销。对此,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主要是金钱债务。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允许以高品质的给付抵销低品质的给付。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若债权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销。在破产时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无须届清偿期。
4、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1)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债的目的,故不允许抵销。(2)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三)抵销的效力
1、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消灭。
2、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二)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则不能抵销;
(四)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对于债的抵消要件法律也是做了规定,债的抵消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同时也节省了资金流转产生的费用。以上是法律快车编辑对债的抵销名词解释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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