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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专利费用减缴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01 08:07:33 人浏览

导读:

现在申请专利的人越来越多,专利权人可将自己的专利授权给他人使用,同时可以排除他人非法使用该专利,那么沈阳专利费用减缴备案需要什么材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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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沈阳专利费用减缴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个人)(原件) ;

  (三)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原件) ;

  (四)备案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交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沈阳专利费用减缴备案条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三、朝阳专利费用减缴备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1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当具备专利费用减缴的条件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沈阳专利费用减缴备案需要什么材料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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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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