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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即,商品过度包装算欺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5 10:44: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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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中的大部分时刻我们都在消费,但生活中价格欺诈、霸王条款、收费陷阱、产品无效等,这些事情几乎每天都会在生活中上演。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即,商品过度包装算欺诈吗?

  生活中的大部分时刻我们都在消费,但生活中价格欺诈、霸王条款、收费陷阱、产品无效等,这些事情几乎每天都会在生活中上演。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即,商品过度包装算欺诈吗?

  一、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即

  今年的3月15日是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多地发布了消费者权益日的专项调查报告。我国在打假这一方面从来没有松懈过,但每年仍然都会出现一批欺骗消费者的商家名单。

  二、商品过度包装算欺诈吗?

  商品的过度包装可能会构成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二)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

  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四)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欺诈造成的错误造成。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都是有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三)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

  (四)仲裁。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五)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争议,从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即,商品过度包装算欺诈吗?的相关内容。过度包装只要符合欺诈的各个构成要件的即可认定为欺诈;收到包装欺诈后,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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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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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8)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9)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10)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11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12)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等等
  • 欺诈消费者处理方式如下:1、和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如果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该经营者,纠纷时间应当在两年以内,超过这个时间消费者协会就不再受理投诉。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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