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交通肇事罪区别
导读:
随着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也增加了,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的罪名,那么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交通肇事罪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电车、汽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而破坏轨道、桥梁、机场、航道、灯塔等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在主观上都是过失,侵害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上都过失地破坏了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都造成了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但两罪还有以下区别:
(一)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除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以外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而后两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二)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都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大都违章操作构成,后两罪在客观方面与行为人的职务活动无关。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行车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交通规范,注意交通安全。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交通肇事罪区别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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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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