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院领养孤儿需要什么条件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总会有一些狠心的父母将自己的孩子遗弃,在孤儿院的孩子特别可怜,没有父母的疼爱,那么孤儿院领养孤儿需要什么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收养人: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二)被收养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的父母;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抚养弃婴、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
孤儿院领养小孩不要钱,在孤儿院领养小孩首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然后可以无偿领养小孩,在办理好收养登记之后,收养关系成立。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领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公民领养女孩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的人领养孩子,须夫妻共同领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条件较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我们在孤儿院进行领养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的,不然是无法进行收养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孤儿院领养孤儿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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