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诉讼关系,很多时候当事人都是要按照规定出示相应的证据的,那么你知道证据保全的方式有哪些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相、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法规中规定的病历封存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
当事人书面申请。
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开始。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证据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不论仲裁机构还是法院都无权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确有保全证据必要,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裁定中应明确: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保全何种证据,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调查使用。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即可驳回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说明理由,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
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但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商议延长举证期限,或者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而导致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举证期限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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