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电子商务法 > 网络侵权 > 网络信息侵权归责原则

网络信息侵权归责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4 07:05:51 人浏览

导读: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时候人们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侵犯,互联网侵权行为越来越多,那么网络信息侵权归责原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时候人们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侵犯,互联网侵权行为越来越多,那么网络信息侵权归责原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网络信息侵权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即确认和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抑或以公平理念等为考虑,而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网络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事实成立,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

  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在于分配正义、公平的理念。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行政登记予以公示,这就使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无意侵犯的可能性与实际机会要比有形财产大得多,也普遍得多。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是很困难的,尤其在网络环境下,更是如此,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大量权利人得不到起码的法律救济,使版权保护成为难以兑现的承诺。

  另外,我国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中停止侵害是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假如我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行为人无过错时,则其无需承担包括停止侵害在内的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侵权行为将有可能持续存在下去,这个结果显然不是我们所希望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定有着一定的覆盖面,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某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自行出具的电子资料可信度低,则可以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取证,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该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邮箱地址等。在推广网站实名制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将会发生更大的作用,如目前微博等微博客采用加V的方式对作者身份进行认定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

  网络侵权可依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根据侵权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网络侵权行为与特殊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区分这两种侵权行为的标准。一般网络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如蓄意的网上域名抢注行为等。特殊网络侵权行为,指当事人无过错实施的侵权行为。虽然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对特殊网络侵权行为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这类问题。如网络服务者对其网站上出现侵权作品是否该承担无过错责任等问题。这类问题在某些西方国家已有明确答案,在我国目前尚处于争议中。虽然如此,但可以肯定,网上同样存在无过错侵权行为。因为网络就是现实社会的虚拟化,在现实社会中已存在的问题,不可能上网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根据侵权内容,可分为版权侵权行为、域名与商标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国家机密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私权侵权行为、数据库侵权行为等。其中,版权权行为又可分为文学、艺术作品与科学作品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等。

  三、对于网络暴力侵权的认定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学生遇到网络暴力辱骂的情况下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制造谣言的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特别是构成了法律上规定的诽谤罪或者侮辱罪的立案标准的,是需要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处罚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网络信息侵权归责原则的相关知识,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网络著作权提供方参与网络著作发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