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提存什么意思
导读:
在去进行债权方面处理的时候,不同操作所需要了解的流程也是会不一样的,进行提存的话,也是需要了解到债权提存什么意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对提存含义的界定虽然在文字上有细微差异,但均围绕着债权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进行定义,如有学者认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
(一)也有学者说,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限时,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其债务的制度。”
(二)还有学者认为, “提存是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由于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三)显然, 上述对提存含义的界定表明提存的目的就是为债务清偿,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样的界定都是不全面的,颇有以偏概全之嫌。尽管从提存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上看主要是以债务清偿为目的,以解除对债务人的过苛拘束,但是还存在以保证为目的提存,也就是不是因债权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而是为了保障债的实现进行提存。如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5条第2 款规定:“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此时的提存虽然也有保护债权人权利的成份,但显然与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意义有别,它还有维护提存人权益的较重意味,因为此种情形下提存人可对债权人提取提存标的施加某种拘束。如《提存公证规则》第6条规定, “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必须列明提存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交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由此可见,提存的含义绝不仅限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而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在有的情况下还兼有保护提存人经济安全的作用,如提存所附条件不成就债权人就无权提取提存标的。或者作为提存人行使某种权利的前提条件,如为申请诉讼保全而应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将一定现金提存于法院。在以保证为目的的提存情况下,带有“以退为进”的意味,提存标的物是“退”,而因此获取了行使某种积极权利的主动则是“进”。此外,提存人也不仅限于债务人,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作为保证人的还可以是第三人,而保证内容的具体设立是任意性的,当事人是完全可以约定由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或提存标的物方式进行保证。
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的自然变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当,都可能引起标的物的毁坏、损失、甚至标的物不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指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债权人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赔。 标的物的孳息,指由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比如金钱所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产的牛犊、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作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的,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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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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