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很多时候合同都会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你知道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反之无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代理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四条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合同效力可以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也就是说,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不是通过解除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既然存在着财产分割书,那就说明对于财产的分割完全是由相关人员共同协商确定的。不过绝大多数的人,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所考虑到的可能都是自身的利益,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从始至终可能都忽略掉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就是侵犯到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样的财产分割书也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的相关知识,合同无效是典型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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