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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的提留还要补缴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2 08:29:36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我国在处理一些农业问题上面,如果要进行补交一些相关费用以及税费,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一些注意事项进行综合解决办理,那么他有怎样的规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欠的提留还要补缴吗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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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欠的提留还要补缴吗

  农村耕种承包地的提留款已经取消了;之前拖欠的是否需要补缴问题,建议和收缴部门询问沟通协商处理。

欠的提留还要补缴吗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二)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产生于1957年冬季以兴修水利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高潮及稍后农村兴办集体工业的过程中。1958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号召将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转为人民公社,实行同乡基层政权相结合的“政社合一”体制,人民公社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

  人民公社是以“政社合一”(“政社合一”其实就是“政经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代表着农村计划经济时代。1958底,全国基本上实现了一乡一社。人民公社初建阶段,一般实行全社统一核算、分级管理。下设生产大队(其范围相当于高级社),生产大队基本以地理意义上的自然村落为基础而设置,生产大队以下设生产队。普遍情况下,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也有以区建社的,则按乡设管理区,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实行口粮供给制。社员的大型牲畜、农具、耕地、自留地等一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产资料转归集体经营。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欠的提留还要补缴吗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农业在进行缴纳好一些相关税费问题上面,我们可以根据一些注意事项以及一些实际问题来进行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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