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时候当事人都会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某些事务,一般委托的权限都是有限制的,那么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学理上所称的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本条所指的无代理权人是指狭义上的无代理权人,即此无代理权人从未被授予过代理权,也就是说他未曾享有过代理权,而不包括有代理权而超越了代理权所为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仍以本人名义而为的代理。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效果如要直接归于本人即被代理人,由本人承担代理人所为行为的法律效果,要以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代理行为在代理权的范围以内为其前提条件。“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归于本人的。
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二)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三)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
(四)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六)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的相关知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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