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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1 14:2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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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去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对于需要提供服务的一方来说,往往是会要求一定的保障的,定金或者违约金的方式来进行约定,那么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去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对于需要提供服务的一方来说,往往是会要求一定的保障的,定金或者违约金的方式来进行约定,那么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处理

   定金约定不明确时,一般会被视为没有约定定金。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约定了定金条款的。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三、定金的性质怎么认定

  (一)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二)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三)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处理的相关知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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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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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就应按照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但特殊情况例外。
  • 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含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都不同。房屋定金作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根据合同约定不同,分为:立约定金、履约定金、解约定金
  • 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滞纳金只存在于税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收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是没有及时履行义务的,就需要承担额外的滞纳金。而这些项目的收取主体要么是国家行政机关,要么是国家授权管理公用事业的事业单位。这些主体和缴费缴纳主体之间是隶属关系,有种管理与被管理的感觉,因此,滞纳金就明显带有国家公权力里的性质。合同的当事人就不能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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