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达到多少相似度算侵权
导读:
设计行业发展到今天,已经可以做到大部分人有设计需求了,一款新的产品,新的功能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其他设计师设计出同样的产品用来出售,可能会被质疑甚至被起诉。那么,专利产品达到多少相似度算侵权? 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来确定。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
(二)判断尺度: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
(三)比较对象:将侵权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是,则侵权成立。如果结论为否,则不构成侵权。
(四)判断方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要部
(五)使用状态对比:对存在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如折叠式家具(确定使用状态的形状)、挂壁式信箱(确定要部)
(一)肉眼观察。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来作为判断依据。
(二)隔离观察看,直接对比。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个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四)设计要部的比较
(五)形状、图案、色彩的依次比对。
(一)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实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二)间接侵权行为。只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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