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的条件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了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实现往往是需要设定抵押的,那么你知道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即未设立,不仅不能取得对抗后续权利人的效力,也不能取得优先受偿的效力。进行不动产登记,应注意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确定权利人是否享有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为证明不动产权利的证据之一,不具有绝对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查看当事人的权属证书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查阅不动产的权属状况,防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情况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一致。
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对于这些财产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登记,既便于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是否已经抵押,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的抵押担保,又可以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防止纠纷的发生,还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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