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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9 12:17:55 人浏览

导读:

在劳动过程中,有些人受到工伤,需要用人单位的赔偿,然而最会混淆的是需要谁来承担责任,那么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劳动过程中,有些人受到工伤,需要用人单位的赔偿,然而最会混淆的是需要谁来承担责任,那么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 侵权 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容易在劳动中损伤到自己。 如在农村建中,提供劳务的石匠、木匠,就很容易因为砌墙、上梁等活动受到损伤。

  二、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六)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九)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十)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十一)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十二)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十三)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三、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了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应当指出的是,独立的承包商(承揽人)与发包商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定做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指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前)均无明文规定,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原则来解决雇主赔偿责任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1999年第五期发表的《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法院采用的均是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化,主张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共识。理由是:

  1、雇工完成工作系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利用他人劳动力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为其增大了获得利益的可能性,故他应为扩张的范围内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也符合“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传统报偿理论。

  2、雇工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不采取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责任。

  3、雇佣活动是危险的来源,只有雇主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防范此种风险,规定雇主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促进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

  4、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

  (三)雇工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与过失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它是适用于侵权之债领域的一项原则。关于过失相抵是否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曾有较大争议。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过失相抵原则作了完整的规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解释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该解释虽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但其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却可适用所有损害赔偿领域,这也与世界各国通行的的作法相一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无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理论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雇工的过失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可根据雇工客观的注意能力或程度以及其行为与一个“善意之人”行为之间的差别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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