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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租金支付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7 13:38:13 人浏览

导读:

租赁合同,包括了房子的租赁,也有包括土地的租赁,同时需要签订合同,合同有效时,会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租金支付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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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租金支付问题

  租赁合同无效的条件是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势必会对房屋租赁双方带来很大的影响。此时,基于合同无效恢复原状的情况,需要双方返还之前所得的财物。

  三、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情形

  有以下情况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之规定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租金支付问题的相关内容,对于以上的相关知识内容,想必大家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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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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