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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诉讼请求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30 10:40:19 人浏览

导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成立条件和损害赔偿请求范围。涉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点,以及如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

  一、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诉讼请求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其核心在于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

  2.这意味着在实体法上,它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程序上,除非刑事诉讼法有特别规定,否则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从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方面,附带民事诉讼都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4.附带民事诉讼并非普通的民事诉讼,它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引发。

  (1)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2)在民法上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性质不同,但源于同一违法行为,使得在同一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成为可能,这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二、成立条件解析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它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1)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并解决的,因此,只有当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时,附带民事诉讼才有可能进行;

  (2)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便无从谈起。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必须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并应负赔偿责任。

  (1)这里的犯罪行为,一般理解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的行为,而非实际构成犯罪的行为。

  (2)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并立案追究,那么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便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3.在判断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成立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给民事原告人造成损害并应负赔偿责任;

  (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因患精神病或未成年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其监护人负赔偿责任;

  (4)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是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损害赔偿请求范围

  1.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主要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2.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的是“财产损失”,而《刑法》第36条则规定的是“经济损失”。从逻辑上讲,这三者属于同一概念。

  3.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损害事实必须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遭受的损失,还包括一些消极的损失,如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等。

  (3)但这种消极的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体范围应按照民事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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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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