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探视权的条件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享有探视权的,有抚养权的一方享有协助探视的义务,那么你知道变更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想要变更探视权,双方可以选择进行协商。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就探视方式、时间等问题单独起诉。如果孩子十岁以上,并表示愿意随你,而你又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起诉到法院变更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探视权,你应当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探视的天数,探视时间也最好写明了。这样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的。
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当事人就探视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且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在离婚判决中未对探望权一事没有做出判决,你们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就探望权一事单独向法院起诉。
被告:***,男,19***年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70910***,汉族,现住:***。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1***8。答辩人为***本人。
原告:***,女,19***年***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28,汉族,单位:***,联系方式:1***9。
答辩的理由
答辩人:***
因***诉我探视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1、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前,被告已同意与原告协商对婚生女儿***探视一事,但原告在未与被告进一步协商的情况下,执意向法院提出诉求,致使可以协商解决的事宜诉诸公堂。
2、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离婚,其时双方婚生女儿***7个月大,原告***在哺乳期内提出离婚,并坚决放弃对所生女儿扶养权,保留探视权。双方协议每周六或周日探视一次。至***年5月,原告***对女儿共计探视5次,其中两次将女儿带回住处,均造成女儿重症感冒,两次送回被告住处时,女儿均未携带治疗药物。女儿现留有咳嗽病疾。
3、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原告***未与被告联系探视女儿事宜,被告居住地未变更,原告***也未到住处联系,长达两年失联。
4、女儿在14个月至今50个月(5虚岁)成长期间,已与***成为陌生人。被告交往女友(姓名不便透露)二年,为人善良厚道,女儿一直将其视为母亲,并称呼妈妈。被告女友虽然在交往期间,未与被告和女儿一起居住,但经常探视女儿,与女儿感情整洽。在女儿成长期间付出了很多,让女儿得到了很多遗失的母爱。
5、2014年1月,原告***失联两年后再次与被告联系,原告携其姐和嫂到被告工作室内协商探视女儿一事,被告指出原告长期失联问题,原告方称是自己一时糊涂,恳求被告原谅,并主动提出补交其拖欠女儿扶养费。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由原被告双方协商,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即原告正常行使对女儿探视权,按时支付抚养费。超过一个月未探视女儿,应向被告说明原因。
2、原告支付给女儿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拖欠抚养费(16000元)利息2000元。
3、原告与被告原协商的抚养费600元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是以当时原告工资收入2000元为基数的百分之三十而定,这几年工资逐年增加,应以现收入为准按比例重新计算。另教育费和医疗费以实际发生平均分担。
4、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之规定。因原告长达两年以上未探视女儿,致女儿与原告成为陌生人,暂不适宜将女儿接回原告住处。原告对女儿探视应循序渐进,待感情培养成熟后,再行安排原告将女儿接回住处探视事宜。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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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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