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导读:
伤害公共安全是一个罪名的概括,这样的犯罪行为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同时也出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国家会给与相关的惩罚。但是对于伤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大部分还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下面我们请法律快车小编给我们介绍下伤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所谓不特定性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侵害的犯罪对象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确定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它反映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性。
(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该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是因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完全有能力也易于实施放火、爆炸、投毒一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实践中这个年龄段的行为人实施这类犯罪的现象也不鲜见,完全有必要用立法确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对实施的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
(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必要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针对伤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的介绍。如果是过失的行为,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嫌疑人实行的目的是为了侵害他人的生命,那么就构成了犯罪。如果想要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法律快车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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