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
导读:
如果让与人对所有物没有权利的话,这并不意味着让与是无效的,还有一种善意取得的情况,但是善意取得也有例外,就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下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
(一)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
(二)转让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
(三)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认为:
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的内在心里活动状况。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实际中采用的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就推定其为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财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如不动产转让,汽车、船舶等动产的转让,在需要进行转让登记的情形下,以登记的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志。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
(一)在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因为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以及支付合理价金,双方的转让行为有效;
(二)在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所有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财产,受让人在原所有权人向其请求返还时享有抗辩权;
(三)在原所有权任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侵犯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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