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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部门对工地事故可以怎样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9 08:04:47 人浏览

导读:

在工地上发生事故,多数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个罪名和过失致人死亡很大不同就在时间地点上。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安检部门对工地事故可以怎样处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地上发生事故,多数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个罪名和过失致人死亡很大不同就在时间地点上。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安检部门对工地事故可以怎样处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安检部门对工地事故可以怎样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你所说的死亡一人属于一般事故(死亡三人以下),一般来说要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特征

  (一)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二)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三)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四)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五)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行为人有过错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如果行为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损害后果

  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应当造成对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害。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依法给予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检部门对工地事故可以怎样处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工地发生事故,要看具体的案情才能来确定罪名。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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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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