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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07 07:51:06 人浏览

导读:

在许多案件中,都会有一些当事人会举证一些录音或者是录像,那么这一类的证据因为其主观性和特殊性,让人很难判断它的真实性,不知道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在许多案件中,都会有一些当事人会举证一些录音或者是录像,那么这一类的证据因为其主观性和特殊性,让人很难判断它的真实性,不知道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从分类范畴来看,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法律实用上的意义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在审查认定上几乎是相同的,严格区分何为视听资料何为电子数据就没有法律实用上的意义。

  我们知道,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应从证据具有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着手来进行审查。而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些共同点,比如一样可以重复呈现其内容,一样可以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样要借助其他设备才能展现其记载的内容,一样都可以复制出副本,一样都可进行修改、编辑。这就决定了二者在审查认定上很大程度是相同的。

  1、在合法性审查方面,二者都应证明其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能提供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说明。出示的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出示件的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件持有人的签名及盖章。出示件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

  2、在真实性审查方面,要审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该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如对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疑问,不能直接进行判断的,应当进行鉴定。

  3、在关联性审查方面,要明确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要证明的目的,二者要证明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及情况,该事实及情况对案件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有无实质性的意义。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及情况同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相吻合,是否有矛盾。

  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点

  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

  2、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

  3、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

  4、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

  5、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

  6、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以上就是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还是挺大的,这两种方式只要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得到的,那么这两者都是有法律的效益,所以,对于这两者我们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更好的知道,如何运用手上的这种东西才算是合法的。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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