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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16:26:13 人浏览

导读:

对于个人来说,在投资了公司拿到公司的股权之后,可能只是一小部分,自己也不是很重视,那么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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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2〕285号)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区分两种情况:

  A、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B、股权变更登记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纳税地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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