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提车需要什么手续
导读:
发生车祸后,交警会到现场处理,并且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交通部门调查取证结束后,做了责任认定,会通知车主将车辆提回,事故就算处理完了。那么,车祸提车需要什么手续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一些相关的知识。
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回车辆后,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可以领走车辆。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认可无异议即可提车。提车的时候,交警要会开提车票据,然后到停车场,当事人交停车费以后就可以把车提走。此类事故只要交警做了责任认定,事故就处理完了,车辆就可以放行,双方如果要求调解,交警组织调解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警按目前的法律,只负责责任认定,剩下的经济纠纷应由法院负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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