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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5 13:06:02 人浏览

导读:

做企业安全尤为重要,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不但对企业、对职工、对社会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防患于未然,就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划分标准、安全事故责任又是怎样划分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做企业安全尤为重要,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不但对企业、对职工、对社会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防患于未然,就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划分标准、安全事故责任又是怎样划分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二)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

  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

  (一)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救援和接受调查的义务。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还要对其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三)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的单位,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短时间之内突然发生的,损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或损坏身材设施设备的,或出现经济损失的,造成原本的生产经营活动短暂中止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该事故是具有人的过失性,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造成的事故有本质上的区别。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编辑整理的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您就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法律快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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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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