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在建船舶爆炸致3人死亡怎么处理?
导读: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四川一在建船舶爆炸致3人死亡怎么处理?的全部法律内容,希望大家在看完文章之后可以有所收获。
2021年7月13日10时许,合江县神臂城镇上大村小岩河边一在建船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该船舶左前第一货舱二层甲板内部疑似发生油漆气体爆炸,导致正在该船舶左前第一货舱甲板上进行打磨除锈作业的工人贺某、雷某,以及在船舷甲板经过的工人赵某受伤。雷某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贺某、赵某送合江县人民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应急、卫生、交运、公安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目前,死者善后工作正在开展,涉事企业负责人已被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后续情况将及时对外发布。
四川一在建船舶爆炸致3人死亡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安全生产是开展生产工作的第一宗旨,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综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特意为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内容,如果大家对安全生产方面还感兴趣,想了解更多的法律内容,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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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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