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事责任 > 侵权民事责任 > 广州一女大学生校内坠亡,言语刺激导致他人自杀是否犯法

广州一女大学生校内坠亡,言语刺激导致他人自杀是否犯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9 14:20:50 人浏览

导读:

针对一些犯罪行为,虽然行为不是很严重,但此时却有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常见的就是造成受害人伤残或者导致他人自杀。近日,广州一女大学生校内坠亡,言语刺激导致他人自杀是否犯法?请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针对一些犯罪行为,虽然行为不是很严重,但此时却有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常见的就是造成受害人伤残或者导致他人自杀。近日,广州一女大学生校内坠亡,言语刺激导致他人自杀是否犯法?请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广州一女大学生校内坠亡,言语刺激导致他人自杀是否犯法

  5月17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校区一女生坠楼,网传其生前疑因偷外卖,被要求写道歉信。18日,该校通报坠楼学生抢救无效死亡。

  5月18日下午2时许,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苑10栋一名女生小张(化姓)告诉极目新闻记者,17日中午,她所在的楼栋有名大一女生坠楼身亡,身穿蓝衣。小张听说这名女生被怀疑多次偷拿其他学生的外卖,17日中午,有学生到蓝衣女生的宿舍疑似抓了现行后,要求其写道歉信,否则告诉学校。在那名学生离开后不久,蓝衣女生就坠楼了。

  18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官网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17日中午12时58分左右,该校一学生从南校区南苑10栋坠楼。事发后,学校相关人员立即拨打110和120。120救护车下午1时12分到现场,并将该生送往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抢救。警方于下午1时22分到现场。晚10时58分学校从医院获悉,该生抢救无效死亡。学校表示,对该同学的不幸离世深感惋惜并沉痛哀悼,向其家人表示深切慰问。事件发生后,学校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全力配合警方做好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公民用言语导致他人自杀的行为不一定就是犯法,因为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对方的自杀行为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要怎么进行处罚

  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按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三、学生跳楼自杀,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广州一女大学生校内坠亡,言语刺激导致他人自杀是否犯法”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