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重型牵引车与客车碰撞致1死7伤,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导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部分汽车驾驶员因为不了解事故处理常识,对自己是否应负事故责任以及应负多大责任也不清楚。近日,江苏一重型牵引车与客车碰撞致1死7伤,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下面法律快车网小编将向大家详细的介绍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知识。
3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交警大队通报,25日11时左右,宝应县264省道与303县道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一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1人死亡,7人受伤。事故发生后,7名伤者均被送往宝应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目前,7名伤者均无生命危险,伤情稳定。目前,事故现场已清理完毕,事故的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 较为粗略的划分。
1、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2)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
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或者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的“江苏一重型牵引车与客车碰撞致1死7伤,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相关知识,是由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大家明白了吗?若有不清楚的地方或特殊的实际情况请咨询法律快车网站的律师,真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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