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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户有哪些方式

2020.07.27138人阅读

摘要

现在的生活中很多事情都与户口有着很大的关系,但是目前,前往大城市落户是比较困难的。我国出台了关于落户的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天津市政府也做出了与落户相关的规定。天津落户有哪些条件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在天津落户的具体方式。

一、外地人员结婚投靠天津市非农业人口落户

落户条件

1、外地户籍人员与天津市非农业人口登记结婚满10年,且年龄满35周岁,投配偶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非农业户口,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要求被投靠人在天津市落户满10年,不含在天津市上学期间学校集体户口)

2、外地户籍人员与天津市非农业人口登记结婚,双方年龄均满50周岁,投配偶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非农业户口。(要求被投靠人在天津市落户满3年)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天津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天津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7、被投靠人来津落户依据(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

二、外地人员结婚投靠天津市农业人口落户

落户条件

1、外地农业人口(初婚)与天津市农业人口登记结婚,投配偶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农业户口,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外地非农业人口(初婚)与天津市农业人口登记结婚,投配偶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非农业户口,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天津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天津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7、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已统一为居民户口且被投靠人为天津市农业户口的,须提供统一前的户口性质类别证明材料。

三、外地离婚(丧偶)人员再婚投靠天津市户籍人员落户

落户条件

1、外地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天津市非农业人口再婚满3年,且年龄满35周岁,投配偶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非农业户口,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要求被投靠人在天津市落户满3年,不含在天津市上学期间学校集体户口)

2、外地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天津市农业人口再婚满3年,投配偶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有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户,不能改变原户口性质。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要求被投靠人在天津市落户满3年,不含在天津市上学期间学校集体户口)。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离婚民事判决书、丧偶人员原结婚证及原配偶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天津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天津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8、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已统一为居民户口且被投靠人为天津市农业户口的,须提供统一前的户口性质类别证明材料;

9、被投靠人来津落户依据(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

四、残疾人员夫妻投靠落户

落户条件

外地人员与天津市持有天津市一、二级残疾证的非农业人口登记结婚满3年,投配偶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非农业户口,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要求被投靠人在天津市落户满3年,不含在天津市上学期间学校集体户口)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天津市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并附残疾程度照片;

5、随迁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天津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天津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8、被投靠人来津落户依据(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

五、退休投配偶落户

落户条件

外地离退休人员,家庭基础在天津市,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回天津市投靠配偶,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或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准予落非农业户口。(要求被投靠人在天津市落户满3年)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六、子女投靠继父(母)落户

落户条件

外地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天津市户籍人员再婚满3年,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继父(母)在天津市落户。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父母双方签字);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生父(母)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生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其原结婚证、死亡证(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天津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天津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七、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落户条件

外地户籍人员与天津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子女已随父或母在外地落户,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在天津市落户。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父母双方签字);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天津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天津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八、投子女落户

落户条件

外地户籍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投靠子女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子女户口均在天津市且被投靠子女在天津市落户满10年(不含在天津市上学期间学校集体户口),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在天津市落户。夫妇双方应均达到政策规定的条件后一并申报。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5、申请人其他子女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8、被投靠人来津落户依据(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

九、人才家属投靠落户

落户条件

1、具有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天津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已在天津市落户满3年(不含在天津市上学期间学校集体户口),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其配偶可以申请在天津市落非农业户口,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具有普通院校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学历或具有本科学历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在天津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已在天津市落户,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其配偶可以申请在天津市落非农业户口,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提交天津市教育主管部门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信网学历查询证明);

4、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附证书签发机关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书);

5、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随迁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天津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天津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9、被投靠人来津落户依据(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

十、外地解教、刑满释放人员,遣疆刑满释放人员落户户口

落户条件

申请人释放解教手续齐全,释放回津后现实表现较好,无违法行为,在津直系亲属同意收留入户或落社区集体户。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释放证、解教证;

3.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在津直系亲属出具同意收留入户证明或派出所公共户首页;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十一、本科学历人员落户

落户条件

具有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学历,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外地人员或者户口在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的,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下载打印)或者学历认证报告(需经天津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认证);

3、《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4、《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6、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

十二、迁往外地

落户条件

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地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应提交的材料

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地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一)录取学生

1.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页》、身份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分配

1.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页》、身份证原件;

2.《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作调动或投靠亲属(含博士后录取)

1.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页》、身份证原件;

2.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

(四)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休学、开除

1.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页》、身份证原件;

2.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突出贡献户口

落户条件

外地(包括国外、境外)单位或个人(含天津市农业人口)在天津市投资注册并合法经营纳税的企业,上年度在天津市每纳税(不包括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人民币,可申报一名在该企业工作1年以上(工作时间应包含利用纳税年度全年)的职工在天津市落非农业户口。申报人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其配偶和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利用该企业上年度在天津市的纳税(每人100万元人民币)随迁(不可单独申报)。其中,要求申报人与该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提供该企业为其在天津市缴纳的自签订劳动合同至申报户口时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须包含利用纳税年度全年)。

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投资股东信息(个人投资附户籍信息、企业投资附营业执照副本);

4、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

5、企业同意利用纳税办理户口证明;

6、集体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为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以下为个人需提交的材料

7、书面申请;

8、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随迁配偶及子女提供随迁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子女合法有效《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在津社保缴费证明;

12、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市委组织部批准干部调动落户

落户条件

经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干部调动可在津落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津有名下合法住房的,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随迁在津落户。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市委组织部的调令;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本人调动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首页;

4、本人调动、配偶及子女随迁落户自己名下合法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

5、随迁配偶、子女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无亲属关系证明的以及携带非婚生子女的,出具本市司法部门许可的DNA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落户

落户条件

申请人持经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的手续,可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台湾居民定居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或《房地产权证》,落户地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十六、军队士官退出现役安置落户

落户条件

申请人持经天津市民政局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的手续,可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退役士兵办理户口介绍信》;

2、《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审核表》;

3、《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4、因结婚异地安置的,须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

5、因家庭迁移异地安置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户口迁津的依据及居民户口簿。

十七、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落户

落户条件

符合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经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批准可在津落户,转业干部应随父母、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不可落户在集体户口。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

2、本人原部队出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

3、转业干部本人居民二代身份证;

4、投配偶落户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夫妻为双军人的可随子女落户,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子女居民户口簿及配偶《军官证》;

5、随迁家属、子女落户的需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报到通知》和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房地产权证》。

十八、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落户

落户条件

申请人持经天津市民政局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的手续,可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

2、《天津市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审批表》;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

5、在津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二代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

6、随迁家属、子女的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十九、博士后出站、入站落户

落户条件

符合博士后入站、出站落户政策的人员,博士后入站本人可在津落户。博士后出站的,本人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子女可在津落户。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落户介绍信》;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身份证;

4、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随迁配偶、子女可以落单位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需提供同意落户证明;

5、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携带非婚生子女随迁的及《出生医学证明》造假的,需到司法许可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二十、倒流回原籍户口

落户条件

原为天津市农业户口人员,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外地,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外)孙子女等返回天津市居住生活10年以上,村、乡(镇)两级同意接收落农业户口,在津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随迁人名下合法固定住所,且失去返回户口地居住生活条件的,可申请倒流返回天津市落户。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7、原迁出地村、乡(镇)两级或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

8、拟迁入地村、乡两级同意接收证明;

9、拟迁入地村委会公示情况

二十一、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落户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可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具有华侨身份的,不按照此项政策办理在津落户。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天津市外专局《出国留学人员落户通知》;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及教育部学历认证、护照(含有效签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

5、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随迁配偶、子女可以落单位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需提供同意落户证明;

6、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携带非婚生子女随迁的及《出生医学证明》造假的,需到司法许可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二十二、录用公务员落户

落户条件

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管理局批准,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录(聘)用的具有普通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在津落户。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天津市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申请落户登记表》;

2、《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备案表》;

3、《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通知书》(当年有效);

4、学历证书;

5、居民身份证;

6、持有《户口迁移证》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7、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

二十三、华侨归国落户

落户条件

申请人持经天津市侨务办公室批准的手续,可到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市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

2、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或《房地产权证》,落户地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

3、申请人本人护照;

4、本市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二十四、知青返津户口

落户条件

原为天津市户籍人员,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知青)、支援边疆建设(支边)、支援农业建设(支农)、四年保留户口(四保)、支援三线建设、垦荒、遣送回原籍等历史原因将户口迁到外地,现已返回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或具有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且同意接收落户的,可申请本人携配偶、未婚未育子女或与天津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的子女在天津市落非农业户口。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能确认为天津市知青、支援边疆建设、支援农业建设、四年保留户口、支援三线建设、垦荒、遣送回原籍等身份的原始资料以及原始迁出记录;

3、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合法有效出生证明材料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现在,在天津落户的方式有多种。每种方式又有着具体的条件和规定,要求也比较严格。我们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以及满足规定的限制条件之后,我们才可以在天津进行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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