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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职业病鉴定办法存在吗?

2020.07.27105人阅读

摘要

因为一些工作环境的特殊,导致员工长时间的工作行成了职业病,而职业病需要进行相关的鉴定,用人单位根据鉴定的结果需要对员工进行补偿,我们都知道驾驶员长期的驾驶会形成颈椎病这一症状,那么驾驶员职业病鉴定办法是否存在?小编通过下文来为您解答。

一、驾驶员职业病鉴定办法存在吗

1、职业病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

2、法定职业病

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2013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132种疾病。

3、职业病诊断标准

具有法规意义的职业病诊断技术标准。作为职业病科和有关临床医师诊断及处理职业病的依据。

4、职业病诊断分级标准

采用能作为职业病诊断依据的临床及实验室有代表性的指标,区别病情的严重程度。

5、现场调查

深入作业或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旨在了解职业危害因素的品种、性质、来源、同工种人群的接触情况及健康状况,必要时进行作业环境的监测及接触者的健康检查等以明确职业性危害因素与健康损害的关系。

6、职业病诊断

对某种疾病的本质、病情程度及其与职业性危害因素有无因果关系所作出的判断结论。必须依据职业史、现场调查和医学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辨证分析和逻辑推理,除外类似表现的其他疾患,方可作出诊断。

所以,严格讲,公交司机目前还没有法定的职业病名称。但是,客观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存在的,主要体现在长期固定工位引起的腰肌劳损、颈椎劳损等疾病。

二、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综上所述,对于驾驶员职业病鉴定办法是不存在的,因为在上述提到的职业病例子中,虽然驾驶员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存在的,但相关规定还没有对驾驶员的颈椎病纳入职业病的范围,所以不需要进行职业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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