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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万借款拒不返还,起诉维权还能主张对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答应了其借款请求并向其交付了借款,后被告就借款事宜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借款期限为2021年10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委托本律师处理该借款纠纷。办案思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一定要注意预防后续可能出现的维权困难问题,可以如本案当事人一样,在出借资金时让对方出具《借条》,从而有利于后续维权时用于举证。我方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整理了原告刘某与高某之间的交易流水,并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了借款的金额、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借款日期、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同时,经整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也与其借款事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我方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向对方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最终,以上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应依约按时返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判决结果:被告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刘某借款30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21年11月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掖律师-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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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某受公司一恩施区域负责人高某的安排,前往另一县市分店协助开业。期间,因装饰门店,邹某从梯子上摔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在治疗和恢复期间,邹某仍坚持工作,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亦未申请工伤认定。后我方接受邹某委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总公司主张恩施分店与其签订的是《联营(加盟)协议》,因此分店员工的管理和责任应由该区域负责人高某负责,而非武汉总公司。然而,邹某认为自己一直接受总公司安排,且工作内容与公司的整体业务紧密相关。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恩施分店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三、法律依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然恩施区域负责人高某与总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但高某没有相关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经营活动也以总公司名义开展。因此,邹某的劳动应视为由总公司管理和指挥,其劳动关系应归属于总公司。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邹某在恩施分店提供的劳动与总公司业务直接相关,且总公司对邹某进行劳动管理并支付报酬,因此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总公司虽主张与恩施分店为联营关系,但由于该分店并未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仲裁委员会裁定邹某与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体现了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尽管企业通过联营方式进行经营,但用工主体责任并不能简单规避,尤其是在联营方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时,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劳动管理责任。此外,企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企业自身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掖律师-张华律师 张华律师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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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原告,我方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如被告故意、有意停原告正常用电,按变压器(购买价12000元)原值每日罚款5%”。并于2000年3月10日由昆明市东川区某某公证处对该协议以予公证。2022年3月30日,被告为了升级改造,断了原告的正常用电。直至2024年3月14日,另架设电线通电。停电天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共计715天,每日违约金12000×5%=600元。接受原告委托后。我方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向原告某某支付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违约金人民币429000元(以变压器原值12000元为基数,每日罚款5%)。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429000元人民币的诉求,一审诉讼费7735元也由被告承担。
    张掖律师-张顺洪律师 张顺洪律师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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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律师代理被告遗产继承案件,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所律师。基本案情本案是原告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H、C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立即给付原告代偿银行贷款249999.54元;2.判令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损失(以249999.5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1日,原告与某银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某银行电子渠道线上农业快贷提供担保。2020年12月30日,曹某(已死亡)与某银行分行(以下简称某支行)签订《中国某银行垦区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银行向曹某发放全部贷款。合同签订后,某支行向曹某发出《批量担保业务告知书》,告知曹某原告提供担保事宜。后因曹某逾期偿还贷款,某银行向原告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代曹某偿还贷款249999.54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曹某进行追偿。二被告作为曹某的法定继承人,基于曹某去世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继承法律关系,直接继承曹某财产及债务偿还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应当承担清偿曹某债务的义务。针对被告H,原告仅主张其作为曹某的继承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不在本案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代理人高律师辩护观点:一、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H对本案借款不知情,借款合同中没有H签名,H没有事后追认,不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C对曹某的欠款不知情,对借款合同中是否为曹某的签字无法确定,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欠款。C、H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对曹某的债务不应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在得知本案被继承人曹某的债务情况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声明,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二被告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三、原告诉讼主张证据不足。原告并未证明曹某的遗产情况,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30日,曹某(已死亡)与某支行签订《中国某银行垦区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同日,某支行向曹某送达《批量担保业务告知书》,告知曹某由原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向曹某发放50万元借款。后曹某未按期还款,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代其偿还借款249999.54元。经户籍查询,曹某同户成员分别为C某某(妹妹)、H(妻)、C(长女)。二被告表示曹某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二被告另向本院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曹某遗产应继承份额的继承权。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中国某银行快贷借款合同》《中国某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批量担保业务告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代偿客户明细》、交通银行回单、民事案件委托合同、发票、《放弃继承声明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二被告作为曹某的法定继承人,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原告未能对此举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二被告不再对曹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驳回融资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遗产继承案件,高律师代理二被告,经过高律师对证据的把握和对庭审现场的专业把控与应对,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张掖律师-高志博律师 高志博律师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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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掩隐罪成功取保候审
    保候审!取保候审黄金期是37天,家属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羁押看守所之日起的第3天,紧急委托我们专业刑事律师,争分夺秒的争取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另附:菏x公(马)取保字[2024]xx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唐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我局正在侦查xxx被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唐xx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侯审,期限从2024年xx月xx日起算。二O二四年五月xx日
    张掖律师-高志博律师 高志博律师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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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案件,成功帮助企业降低损失
    律师坚持主张被申请人没有主动辞退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使得态度强硬坚决主张双倍工资和双倍赔偿金的申请人迫于压力,进行让步!高律师为被申请人赢得了主动权,并减少了企业损失!申请人:xxx被申请人:哈尔滨市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志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仲裁请求:请求内容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2年10月4日至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内容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缴2022年10月4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请求内容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975元。请求内容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5日至2023年9月3日共计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261元。高律师帮助被申请人企业与申请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向申请人一次性仅支付6500元(原申请人主张6万余元,被高律师成功降低到6500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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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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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期开庭申请书-2024
    期开庭审理。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诉关于纠纷一案,(案号:xxx号),已定于年月日时开庭审理,但申请人的代理人已早在年月日收到xxxx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同样是在年月日需前往xx省代理其他其他案件出庭参与诉讼,因时间冲突,无法按时参加本案庭审。现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贵院予以准许。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二〇二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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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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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诉申请书-2024
    ,联系电话:。请求事项对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xxx民初xxx号】请求准予申请人撤诉。申请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决定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撤诉。望予以准许!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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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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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联系电话:。申请事项:申请准许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关于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上述证人能够证明。现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上述证人出庭作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请贵院予以准许。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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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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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审申请书-2024
    师。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族,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男/女,族,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再审申请人因与关于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书、撤销xxx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第x项,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原审的反诉请求,或将全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主要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相关材料1、本案一审、二审裁判文书;2、支持申请再审请求的相关类案裁判文书;3、一审起诉状和答辩状;4、二审上诉状和答辩状;5、相关证据和材料;6、其他相关材料。
    张掖律师-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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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申请书
    ,联系电话:。申请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死亡)。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被申请人何时、因何原下落不明,现下落不明满几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申请宣告xx失踪(死亡)。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张掖律师-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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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联系电话:。代理人:,男/女,族,年月日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被申请人何时、因何原因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申请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张掖律师-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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