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征地补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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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场外期权交易亏损,专业律师助力索赔维权成功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18年11月,XX公司联系吕XX邀请吕XX加入了商务微信群,说可以帮助吕XX挽回股票的损失,,并在上面发布一些股票成功解套的案例,多次给吕XX推荐其股票转亏为赢计划,在他们的指导下吕XX加入了他们的计划;XX公司为吕XX开具了交易账户,开始吕XX以为也是买卖股票,因为其宣传其有专门的研究团队能够抓住好的股票,一次能够涨5-6个点,也有涨停板的股票。但是XX公司却带领吕XX进行场外期权交易,后来才告知吕XX其指导吕XX买的是商品期权,但说这些产品投资风险低、行权后可以有20-50%的收益,而且吕XX登录XX公司的网站及APP,上面也是宣称100万变120万、150万变200万等。吕XX在XX公司的指导下共投入人民币176万元进行交易,全部资金进入XX公司银行账户,吕XX期间还赚了309260元,但XX公司又马上指导吕XX进行交易,吕XX在上述网站交易的期权商品包括铁矿石、焦煤、动力煤、沪镍、沪锌1901、白糖、原油等,但最终吕XX投入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几乎全部亏损,仅剩0.29元!办案经过:吕XX通过网络咨询了很多律师,律师在看了他与平台签订的《投资合同》后,均认为仲裁平台没有胜诉的可能,万般无奈,吕XX找到赵律师进行付费咨询,赵律师深入研究的平台网站的内容、《投资合同》、交易产品类型及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最终判断吕XX有胜诉的可能,为此,赵律师接受委托,开始研究索赔策略,起草谈判索赔提纲,多次联系平台法务经理进行索赔谈判,经过数轮沟通,双方达成和解,为此赵律师有飞往成都,与该公司签订《和解赔偿协议》,后督促该公司及时付款,该公司仅按约定支付部分赔偿款后就不再支付,而且公司人去楼空,为此,赵律师又前往成都仲裁委立案仲裁,经仲裁委的两次开庭,仲裁委支持了吕XX的大部分请求,后经赵律师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吕XX的案款不到一个月就执行到位,执行效率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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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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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迟延交货)
    订服装加工合同。B与D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由于A面料供货延期,导致C来不及加工生产,最终导B的成衣延期出货。按照B与D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的约定,B被索赔了17000元。由于A和B对索赔款存在争议,最终成诉。判决结果:法院支持我方的实际损失,但考虑市场经济形式不好,所以没有支持违约金。办案过程:律师接受委托后,研究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双方没有按照合同内容实际履行,但是A在微信聊天中,从答应的5月20日发货,一直推到6月11日,从而延误B生产进度,故构成了违约。律师观点:订立后的合同,双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不愿履行,可以通过增加补充协议进行变更。
    西双版纳州律师-蔡炜律师 蔡炜律师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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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同》。合同签订后,B公司擅自改变运营模式,要求A放弃线上业务,转为组织线下招生,小程序平台仅作配合使用,从而增加A的人力成本,且目前的平台推广陷于停滞。2022年12月,A经检索发现,B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均以确认无效告终。所以,A想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城市运营权益合同》并要求B公司退还城市运营费用。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支持A要求解除《城市运营权益合同》并要求B公司退还城市运营费用的诉讼请求。办案过程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查找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研判分析出B公司存在停止线上平台运营及系统数据维护更新等情况,是怠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A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之后,律师向法院起诉。律师观点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五种:1、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2、一方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况。3、当事人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而经过另一方的催告之后再合理的时间内还是没有履行的。4、因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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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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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纠纷(工伤认定)
    躲避,但由于地滑摔倒受伤。后被家人带回去休息。两天后,申请人身体情况不见好,就被送到医院诊治,确诊为骨折。申请人家属要求被申请人(公司)走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不认可是工伤。所以,申请人家属委托律师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工伤部门决定结果:认定申请人是工伤。工伤案件的建议:1.虽然被申请人过了60岁,但由于没有领取城镇保险待遇,故从法律层面来说,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2.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帮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公司不申请,员工可以在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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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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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纠纷(非法解除)
    至2024年10月31日止。2022年2月10日,A(南边)门店突然闭店,被告对该门店全部员工未做任何安排,仅要求员工以门店装修为由申请公休或事假。2022年3月初,被告总经理甲约谈原告,告知原告,可以先去B(北边)门店学习,等待通知与安排。原告根据该口头安排前往B(北边)门店后,该门店负责人乙未给原告具体工作或学习内容,甚至对原告有所排挤。原告向乙反映情况后,乙认为原告不属于B事业部人员,让原告有事向A事业部反映。原告遂向隔壁A(北边)门店偶尔帮忙。2022年4月,被告安全部负责人丙来南通与原告面谈,称B(北边)门店3月22—30日共九天监控录像内未见到原告。原告告知丙其一直都在两家(北边)门店范围,并陈明起在B(北边)门店并无任何工作安排的原委。丙表示会进一步核实,并建议原告向上级反映当前困难,其会尽力配合。2022年4月中旬,被告并未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以原告旷工情况属实,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申诉无门。所以,A想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支持A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查找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判分析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法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两倍工资的赔偿金。之后,律师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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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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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货商催讨货款,能否主张夫妻二人共同清偿?
    系,共同经营纺织生意,原告系二被告的供货商。自2022年7月份起,二被告便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纺织品,三人共同创建微信群聊用于洽谈交易标的的规格、数量和价格。2022年11月1日下午,经对账,陈某在《对账表》上签名确认截止至2022年10月31日尚拖欠原告货款94649元。后二被告均有对该债务进行偿还,但时至今日尚拖欠原告货款58283元,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一次性付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办案思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买卖合同,这对于原告主张欠款是十分不利的,为此,潘炯律师提供了《对账表》、微信群聊聊天截图、《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明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布料买卖合同关系,该笔债务确为陈某、魏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虽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但二被告未及时付还货款,已构成违约,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同时为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也对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裁判结果: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货款58283元即逾期付款损失。
    西双版纳州律师-潘炯律师 潘炯律师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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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理解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法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做出了法律规定。这一条文的内涵丰富,既体现了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重视,又为实际操作中成员资格的确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该条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户籍关联性该条文首先强调了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是认定成员资格的重要条件。户籍作为个人在特定地域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定标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域属性紧密相连。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通常与该组织有直接的居住、生活联系,其生产和生活活动与集体土地、集体财产密切相关,因此,户籍成为判断其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首要标准。二、历史关联性条文中“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述,体现了对成员资格认定的历史延续性。这既包括那些因各种原因(如升学、就业、婚姻等)暂时离开农村,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仍保持紧密联系的人员,也包括因政策性移民、征地拆迁等原因户籍虽已迁出,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仍存在历史权益关系的人员。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那些虽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存在实质联系的居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户籍变动而被剥夺应享有的集体权益。三、权利义务关系条文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意味着成员不仅享有参与集体决策、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等权利,还应承担遵守组织章程、履行集体义务(如缴纳集体提留、参与集体劳动等)的责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是判断个体是否真正融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重要依据。四、基本生活保障条文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村地区,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资源。成员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获取生活来源,同时,集体土地的收益分配也是成员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土地的紧密关联,以及土地在保障其基本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五、法律效力与实践意义该条文作为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全国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提供了统一、权威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时,必须遵循这一法律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同时,该条文也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纠纷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通过对户籍关联性、历史关联性、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明确规定,构建了一套科学、全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这一条文的出台,不仅有助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西双版纳州律师-郭敬坡律师 郭敬坡律师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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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应对上海有抵押物的民间借贷纠纷
    解抵押物情况、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在执行阶段注意相关事项。
    西双版纳州律师-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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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无借条的借款怎么起诉
    借款事实的证人,并准备其证言材料。撰写起诉状: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详细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等)。明确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可能的利息、违约金等。阐述事实和理由,详细说明借款事实、双方约定、还款情况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清单。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提交至管辖法院。证据材料需按照法院要求整理成册,并填写证据清单。送达起诉书:法院受理后会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并告知其答辩权利和期限。四、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会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活动。原告需充分展示其证据材料,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五、判决与执行判决:法庭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注意事项证据充分性:在无借条的情况下,原告需通过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法律咨询:在起诉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诉讼策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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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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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否追加被执行人持股的其他公司为被执行人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答:并非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案件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可以将被执行人持股的其他公司(或被执行人的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一种常见误区是错误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该条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所适用的是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否认被执行人的法人人格,“自下而上”地追究唯一股东的责任。但对于我们所讨论的追究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的其他公司的责任问题,则是“自上而下”的追究,此类案件并非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案件审查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明确,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也就是说对于被执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申请人可以将其作为财产线索提供给执行实施法官,直接执行该股权。如果申请人坚持认为应当由被执行人持股的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则应当另行诉讼,在诉讼程序中判断被执行人和其所持股的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或其他需要承担被执行人债务的情形。
    西双版纳州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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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 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刘某坤与陈某贤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1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2015年5月29日购买并登记在陈某贤名下的案涉房产所有权归陈某贤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2018年11月30日,刘某华因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韶关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12月18日,韶关仲裁委作出(2019)韶仲裁字第1号裁决:“一、刘某坤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华支付租金40万元;二、刘某坤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华支付因不按合同移交租赁设备产生的使用费56.4384万元;三、刘某坤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华支付违约金12万元;四、驳回刘某华其他仲裁请求。”在仲裁审理期间,刘某华申请追加陈某贤为当事人及对案涉301房进行财产保全,韶关仲裁委驳回了追加陈某贤的申请但对财产保全提交法院进行了办理。该裁决书生效后,刘某华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2021年3月10日,陈某贤对执行其名下案涉301房提出异议,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粤02执民10号执行裁定:中止陈某贤名下301房的执行。刘某华不服,于2021年4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刘某坤、陈某贤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内容陈某贤名下301房所有权归陈某贤所有无效;2.确认陈某贤名下301房属于刘某坤、陈某贤共同财产;3.判令陈某贤对(2019)韶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裁令刘某坤对刘某华的债务本息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其中债务本金109.6609万元);4.判令拍卖、变卖陈某贤名下301房清偿(2019)韶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确认的债务;5.本案诉讼费由刘某坤、陈某贤负担。一审庭审中,刘某华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撤销刘某坤、陈某贤于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陈某贤名下301房归陈某贤所有的内容。二审中,经法院释明,刘某华将第3项请求修改为:改判准予对陈某贤名下301房产权份额的50%属于刘某坤的财产份额在109.002111万元范围内予以执行。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粤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华认为将“恶意串通”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前置条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没有对离婚协议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进行认定等为由,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粤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二、准予在109.002111万元范围内执行案涉房产的50%份额属于刘某坤的部分用以偿还刘某华的债权;三、驳回刘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应有的财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约定能否行使撤销权并强制执行偿还债务。刘某坤与陈某贤在2019年1月14日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贤名下301房的约定为归陈某贤所有,即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坤将自己享有50%产权的房屋无偿转让给陈某贤,而本案所涉的刘某坤对刘某华所负债务,产生于刘某坤与陈某贤离婚之前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坤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转让,当然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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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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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为被执行人 可否追加该公司的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答:并非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案件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也即“分追总”,“分追总”属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案件的审查范围。第15条第1款还规定,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第2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也即对于“总追分”的主张应当将其直接作为执行线索向执行实施法官提供,执行实施法官可以直接执行该分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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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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