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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审查材料的范围及程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7 00:21:23 人浏览

导读:

房产登记审查材料的范围及程度房产登记机构审查申请登记的合同材料,应当审查合同材料的形式效力,不审查合同材料的实质效力。理由: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实施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既意味着记

  房产登记审查材料的范围及程度

  房产登记机构审查申请登记的合同材料,应当审查合同材料的形式效力,不审查合同材料的实质效力。理由: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实施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既意味着记载、备案,更包含审查、确认之意。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简称。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法律制度,即是法律授权登记机关审查、确认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的行为才具有效力,只有合法的抵押合同才能实施登记;否则,登记机构有权不予登记。抵押合同的合法性,有形式和内容之分。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才是有效合同,否则,是无效合同。因此,房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审查抵押合同效力,应当对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但这种审查是程序、形式审查,非实体、实质审查,即审查合同书载明的主体、目的、内容等,不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目的是否真实,内容是否有效,签字、印章、纹印是否真实等。房产登记机构既无权、也无力审查合同材料的实体和实质的合法、真实、有效。因此,房产登记机构审查申请登记的合同材料的形式效力,不负责审查申请登记的合同材料的实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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