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审查材料的范围及程度
导读:
房产登记审查材料的范围及程度
房产登记机构审查申请登记的合同材料,应当审查合同材料的形式效力,不审查合同材料的实质效力。理由: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实施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既意味着记载、备案,更包含审查、确认之意。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简称。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法律制度,即是法律授权登记机关审查、确认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的行为才具有效力,只有合法的抵押合同才能实施登记;否则,登记机构有权不予登记。抵押合同的合法性,有形式和内容之分。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才是有效合同,否则,是无效合同。因此,房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审查抵押合同效力,应当对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但这种审查是程序、形式审查,非实体、实质审查,即审查合同书载明的主体、目的、内容等,不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目的是否真实,内容是否有效,签字、印章、纹印是否真实等。房产登记机构既无权、也无力审查合同材料的实体和实质的合法、真实、有效。因此,房产登记机构审查申请登记的合同材料的形式效力,不负责审查申请登记的合同材料的实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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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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