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问题,我们是先出院还是出院前与上司商量,如果我商量的不一致,出院前应该准备的资料和注意事项的协商不一致,出院前应该准备的资料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我们先出院或出院前与上司商

更新时间:2020-03-31 15:22:3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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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偿问题,我们是先出院还是出院前与上司商量,如果我商量的不一致,出院前应该准备的资料和注意事项的协商不一致,出院前应该准备的资料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我们先出院或出院前与上司商量过,如果我协商不一致,出院前必须准备什么资料和注意事项。关于工伤赔偿问题,我们是先出院还是出院前与上司商量,如果我商量的不一致,出院前应该准备的资料和注意事项的协商不一致,出院前应该准备的资料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我们先出院或出院前与上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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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可不可以要求老板赔偿,  员工工伤可以要求老板赔偿。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申请工伤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申请工伤鉴定有时间限制。工伤认定一般在工伤发生后30日内由有人单位提出,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1年内提出,受理的部门是劳动局(内专设工伤认定的部门)。  
1.鉴定机构:省、地(市)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设立劳动鉴定中心,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但应当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见第14~16条)。  
2.鉴定时机。医疗期满必须鉴定,条例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  
3、伤残鉴定的时效。凡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2020-03-31 14: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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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4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有关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020-03-31 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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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需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计算的,所以员工需要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判定出伤残等级。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0-03-31 15: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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