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你好,弟弟( 15岁)被摩擦打,暴力者在18岁时先动手,现在医院的诊断结果是眼睛斜视,已经达到轻伤标准。 赔偿了000的医疗费,但治疗不够,对方也不想继续赔偿。 我可以去法院的刑事诉讼吗? 过程是什
更新时间:2020-04-08 08:27:1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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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你好,弟弟( 15岁)被摩擦打,暴力者在18岁时先动手,现在医院的诊断结果是眼睛斜视,已经达到轻伤标准。 赔偿了000的医疗费,但治疗不够,对方也不想继续赔偿。 我可以去法院的刑事诉讼吗? 过程是什么?结果是什么? 如果公安没有立案的话该怎么办呢,谢谢a你好,弟弟( 15岁)被摩擦打,暴力者在18岁时先动手,现在医院的诊断结果是眼睛斜视,已经达到轻伤标准。 赔偿了000的医疗费,但治疗不够,对方也不想继续赔偿。 我可以去法院的刑事诉讼吗? 过程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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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书,然后向上级法院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20-04-08 0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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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国家赔偿方式的具体规定如下: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一)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20-04-08 08: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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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2020-04-08 08: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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