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肇事方(机动车)第一次手术治疗费用不能报销,但伤者对治疗费用已垫付不起(肇事方不愿再拿钱

更新时间:2018-08-30 04:07:58人浏览
问题描述:
现有一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与肇事方(机动车)各承担50%责任,工伤认定已经完成,但因缺合解书,第一次手术治疗费用不能报销,治疗期间的费用自行垫付了8万元(含肇事方拿的2W),现需进行第二次手术,但伤者对治疗费用已垫付不起(肇事方不愿再拿钱,决定等治疗都结束后一起算;借钱也借不到)。问:1、伤者所在单位是否有垫付责任;2、如果有垫付责任,如何保证伤者能够还钱;3、如果有垫付责任但单位不愿意拿或是无垫付责任,是否有其他有效手段解决看不起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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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职工二次手术非得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018-08-30 03: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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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这情况属于工伤,但是需在1年之内申请;
2、工伤赔偿的问题需要在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 才能确定的具体数额;
3、关于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根据我们以前类似的案子,您公公多处受伤部位可能都会构成伤残,伤残应该有在9级以上,具体需要由专业的法医才能确定;
4、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伤者的伤残鉴定报告,结合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伤者自己的一些证据才能具体确定(赔偿标准的计算需要根据伤者的户籍性质、工作情况等才能确定);
5、交通事故和工伤的部分主要赔偿项目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
6、具体操作的程序,a、工伤部分,需要先准备证据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交通事故部分,现在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然后收集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再找对方索要赔偿(诉讼或调解) 。有不清楚的可来电咨询
2018-08-30 03: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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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报销要分两种情况 ,一,没用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之后,工伤保险关系即终结。后续治疗的费用一般以实际发生作为结算的依据,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结论能确定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在发生前要求一次性支付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后续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投保,则由单位承担。
如果你需要后期治疗的话,从长期来看,较好的操作方法是不要解除劳动合同。
2018-08-30 04: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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