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集体组织成员纠纷案,被告不服气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而且村里的土地补偿款也不发放给我

更新时间:2020-05-01 12:32:2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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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事诉讼集体组织成员纠纷案,我一审赢了,被告不服气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我一直是村里集体组织成员,并享受村里所有的待遇,然而2018年说我不是村里集体组织成员,而且村里的土地补偿款也不发放给我民事诉讼集体组织成员纠纷案,被告不服气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而且村里的土地补偿款也不发放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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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原则就是,《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种“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共有,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本集体的所有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居住时间长短,一律平等地对集体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凡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得本集体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总原则。同时村委会,村民小组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村组集体组织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
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有明文规定。
2020-05-01 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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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2020-05-01 12: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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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20-05-01 1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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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可向当地政府投诉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权,还有拿不到钱的征地基本上根本不合法。
在我国拆迁征地补偿款,那是由各级政府支出的一部分公共性的财产,也不是属于个人的。因此国家也有法律明确的要求,拆迁方在工作的时候,必须要将拆迁款提前的发放完毕,才可以对当事人的房产进行拆迁,否则都是不合法的。
2020-05-01 12: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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