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60岁,原在化工企业工作中15年,在企业期内产生四起工伤事故,在其中2010年的一起工伤事故,工作中吸进过多N2造成晕厥,救治清醒后看起来随顺,可是中后期常有头疼胸闷气短、心梗等状况,一直迄今,可

更新时间:2020-03-20 09:18:2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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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60岁,原在化工企业工作中15年,在企业期内产生四起工伤事故,在其中2010年的一起工伤事故,工作中吸进过多N2造成晕厥,救治清醒后看起来随顺,可是中后期常有头疼胸闷气短、心梗等状况,一直迄今,可是离休,可否跟企业规定有效的赔付男,60岁,原在化工企业工作中15年,在企业期内产生四起工伤事故,在其中2010年的一起工伤事故,工作中吸进过多N2造成晕厥,救治清醒后看起来随顺,可是中后期常有头疼胸闷气短、心梗等状况,一直迄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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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那就没有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只能按照劳务纠纷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过公开答复,可以按照工伤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20-03-20 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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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受伤前是否达到60岁,只要工伤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了退体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黑龙江省为例: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
30、
25、
20、
15、
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
16、
14、
12、
10、
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0-03-20 09: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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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n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020-03-20 09: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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